(2015)长安执字第00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六四、牛巧巧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第六村民小组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六四,牛巧巧,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746号申请执行人李六四。申请执行人牛巧巧。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第六村民小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1191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无足额的存款,法院对其账号已冻结。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出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安执字第007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