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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贺民初字第2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学锋与被告肖占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锋,肖占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贺民初字第2349号原告杨学锋,男,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肖占宏,男,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学锋与被告肖占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学锋于2015年8月1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学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学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杨学锋负担。审判员  周新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恺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