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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韩春梅与闫春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春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5)稷执字第22号被拘留人闫春珍,女,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稷山县人,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安梅与被执行人闫春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闫春珍拒不履行已生效的(2014)稷民西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闫春珍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