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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2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宁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与宁夏宝利达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宁夏宝利达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2058-1号原告宁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西门巷21号。法定代表人叶健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尚云,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宝利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法定代表人党自利,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宁夏宝利达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对被告名下的宁AGBX**、宁AARX**、宁ASZX**号长城牌小汽车、宁AFNX**号东风牌小汽车、宁AQWX**号梅塞德斯-奔驰小汽车、宁AAX**号金龙牌大型汽车、宁A5CX**号丰田陆地巡洋舰4664CC越野小汽车的车户予以查封。原告向本院提供其名下的位于银川市兴XXX房产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申请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宁夏宝利达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宁AGBX**号、宁AARX**号、宁ASZX**号长城牌小汽车、宁AFNX**号东风牌小汽车、宁AQWX**号梅塞德斯-奔驰小汽车、宁AA9X**号金龙牌大型汽车、宁A5CX**号丰田陆地巡洋舰4664CC越野小汽车的车户;二、查封原告宁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银川市XXX营业房(房产证号20070X**)的产权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霞代理审判员 哈 莉代理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月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