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2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2276号原告武某某,女,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武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选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普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