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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2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2276号原告武某某,女,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武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选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普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