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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诉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山东省阳谷县力鸿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浙江省瑞安市沃尔航离合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省阳谷县力鸿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浙江省瑞安市沃尔航离合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诉保字第584号原告:山东省阳谷县力鸿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寿张镇。法定代表人:李达,经理。被告:浙江省瑞安市沃尔航离合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法定代表人:姜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阳谷县力鸿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瑞安市沃尔航离合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省瑞安市沃尔航离合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阳谷县力鸿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省瑞安市沃尔航离合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洪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布乃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