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徐明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06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亚东),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怀集县。2011年4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1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及抢劫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惠红、陈淑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1月9日凌晨,被害人沈某、赖某与徐某乙等人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大门社区福田村被害人唐某的士多店内赌博。期间徐某乙向沈某借了人民币30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还欠赖某1000元赌债。到6时许,沈某与赖某要求徐某乙还钱,徐某乙就带两人到容桂找其儿子即被告人徐某甲借钱还给两人。三人去到��德区容桂街道海琴豪苑,沈某与徐某乙上楼找徐某甲,而赖某在楼下等候。徐某甲得知徐某乙欠下赌债后打电话叫植某(另案处理)等朋友过来,之后徐某甲让沈某带他们去找已返回大门大道福南一巷10号佳毅公寓205房的赖某,徐某甲去到后冲进房用脚踢醒正在睡觉的赖某。接着徐某甲、徐某乙、植某等人与沈某、赖某去到唐某的士多店内,徐某甲扬言称向公安机关举报唐某赌博,要挟唐某赔偿其父亲的损失,唐某无奈之下被迫交给徐某乙4800元。之后徐某乙离开,而徐某甲驾车与植某等人将沈某和赖某带至顺德区容桂街道穗香河堤,胁迫沈某和赖某赔钱,被迫下沈某给了8000元、赖某给了7000元,徐某甲等人收钱后将沈某、赖某送到容桂金纺宾馆放下后离开。破案后,赃款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被害人赖某、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唐某的陈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植某、潘某、徐某乙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吴某、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发还、移交、处理物品清单;通话清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害人赖某租住公寓监控录像;被告人徐某甲指认现场的同步录像。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立即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敲诈勒索被害人唐某且构成敲诈勒索罪没有异议,并提出如下辩解意见:1.其没有用刀等工具殴打、恐吓被害人沈某、赖某,其不构成抢劫罪,但对该部分犯罪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没有异议;2.赃款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各被害人。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9日凌晨,被害人沈某、赖某与徐某乙等人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大门北村工业区被害人唐某的士多店内赌博,期间徐某乙输钱,向沈某借了3000元,欠赖某1000元赌债。到6时许,沈某与赖某要求徐某乙还钱,徐某乙就带二人到顺德区容桂街道海琴豪苑找其儿子即被告人徐某甲借钱还给二人。徐某甲得知徐某乙欠下赌债后打电话叫植某(另案处理)等朋友过来,之后徐某甲、植某及其朋友与徐某乙、沈某、赖某一起到唐某的士多店。徐某甲以向公安机关举���沈某、赖某、唐某赌博为要挟,要求三人赔偿其父亲的赌博损失,唐某被迫拿出4800元交给徐某乙。之后徐某甲驾车与植某及其朋友带沈某、赖某离开,称要带二人去派出所报案,开至容桂穗香河堤边,沈某、赖某被迫交给徐某甲8000元、7000元。徐某甲收钱后将沈某、赖某送到容桂客运站附近105国道边放下。破案后,民警起回所有赃款并发还各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1月12日9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千禧广场海琴豪苑3座301号抓获被告人徐某甲。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某甲的基本身份情况。3.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1)被告人徐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4月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徐某甲因赌博于2013年2月19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及指认笔录:2014年11月9日早上7时许,一年轻男子(以下称甲)和我父亲到我租住的容桂街道千禧广场海琴豪苑3座301号房。甲说昨晚和我父亲在大良赌博,借了4000元给我父亲,并扣押了我父亲的摩托车钥匙,要我替我父亲还钱。我就打电话给朋友“阿银”,说有人放高利贷给我父亲,叫他过来。8时左右,“阿银”和他两个朋友来了。我们和甲谈到10时许,然后我驾驶小车搭载甲、我父亲、“阿银”和他朋友,由甲带路,到大良街道大门社区一公寓。我又叫大良的朋友“阿龙”过来,“阿龙”没来,但叫了“阿红”过来。甲带我们到公寓二楼一房门口,因没有人开门,我们叫老板娘开门后,我一脚踹在床上并叫房间里那个睡觉的人起来(以下称乙)。之后,甲、乙带我们去公寓斜对面的一��士多店,我就对甲、乙、士多店老板说,他们昨晚在这里赌博、放高利贷,我要报警。士多店老板就拿出4000多元,后来我得知我父亲收了这4000多元。我还叫甲、乙、士多店老板拿出身份证,我用手机拍照,方便找到他们。拍完照,我开车搭载甲、乙、“阿银”和他两个朋友、“阿红”去容桂报警,开到容桂穗香河堤边,甲、乙一起给了我15000元,我收钱后就放他们在容桂金纺宾馆下车。过程中,我们没有携带刀等工具恐吓或殴打甲、乙。回家后我把这15000元给回我父亲。我听说我父亲赌博输了一万多,我不清楚他和哪些人赌博,输给哪些人。被告人徐某甲指认了作案地点、其用手机拍摄的被害人唐某、沈某、赖某的身份证照片。5.被害人赖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4年11月8日晚,我与沈某等六人在大良街道福田村一士多店赌博至9日4时许,期间一男子(以下称丙)向我借了1000元、向沈某借了3000元。到6时许,丙带我和沈某到容桂一市场找他儿子(以下称丁)拿钱。当时丙与沈某进去市场后的小区找丁,我在市场等了一个多小时后,因找不到沈某就回大良福田村我暂住的公寓205房睡觉。当天中午,沈某与丙、丁等人闯进我出租房,丁用脚踢醒我。之后,丁叫我和沈某下楼,去到赌博的士多店。丁及其朋友在店里恐吓我、沈某和士多店老板,称报警说我们放高利贷,并要我们拿出身份证拍照,要警察来抓我们。对方有一名男子踢我一脚,要我们赔钱给他们,他们还向士多店老板勒索了4800元。之后丁及其朋友等五名男子把我与沈某拉上车开去容桂,到了一小村鱼塘边停下。对方中途恐吓我们给钱,我被逼拿出7000元,沈某拿出8000元交给丁。丁收钱后将我与沈某送到容桂客运站附近一饭店放下。被害人赖某辨认出被告人徐某甲就��逼其拿钱的男子丁。6.被害人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4年11月9日0时许,我和赖某等六人在大良街道大门福田村一士多店后面的屋内赌钱,其中一男子(以下称丙)向我借了3000元并欠赖某1000元赌债,用摩托车钥匙作抵押。到6时许,我与赖某要求丙还钱,丙就带我们到容桂找他儿子(以下称丁)还钱给我们。他带我们去到容桂青华市场附近一住宅小区,赖某没有上楼,我跟着丙见到丙的儿子丁。之后丙、丁用家乡话交谈并吵起来。丁不但没有还钱给我,还找来三个朋友开车搭我与丙到大良大门福田村找到赖某。丁用脚踢醒赖某,之后带我和赖某到赌博的士多店,这时对方又有一个朋友过来。丁就恐吓士多店老板,说士多店老板让他父亲在那里赌钱,要士多店老板赔偿他父亲损失,如果不给就报警抓我们去坐牢,并要我们三个把身份证拿出来给他拍照。士多店老板与丁进店内商量,一会出来后丁恐吓我们,说我们放高利贷给他父亲,叫我们赔偿。然后丁及其朋友就押着我和赖某到容桂穗香河堤,说我们放高利贷要抓我们坐牢,恐吓我们给钱。我被逼给丁8000元、赖某给丁7000元,并把摩托车钥匙还给丁。之后他们开车搭载我和赖某到容桂客运站附近的105国道边放下后离开。后来我知道士多店老板被他们恐吓后也给了4800元了事。被害人沈某辨认出被告人徐某甲是逼其拿钱的男子丁,被害人唐某是士多店老板。7.被害人唐某的陈述及辨认、指认笔录:2014年11月9日中午,有六人开车来到我的士多店,其中两个“小孩”来过我店里打牌。开车的人(以下称丁)说他父亲昨晚在我店里赌博输钱,还欠两“小孩”4000元,要我负责,如果不负责,就打两“小孩”,而且马上报警说我这里赌博抓我去坐牢。跟着一起来的其他人就用手打了��“小孩”的头。丁还要我和两“小孩”把身份证拿出来拍照。我不想惹事就拿了4800元出来,丁的父亲把钱接过去。丁对两“小孩”说不要再向他父亲追那4000元,说完还要那两“小孩”上他的车去容桂。对方在过程中没有打我。被害人唐某辨认出被告人徐某甲是勒索人丁,被害人沈某、赖某是两“小孩”;指认了案发地点。8.证人徐某乙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2014年11月8日晚上9时许,我在一士多店里赌博,初时很多人,我记不清有哪些人,我也不认识,后来陆陆续续有人离开。到9日2时许,我输光了16300元,就向一年轻人(以下称甲)借了3000元,并把摩托车钥匙抵押给他,又输了1000元口数给另一年轻人(以下称乙)。后甲、乙要我还钱,我就带两人到容桂找我儿子徐某甲借钱来还。甲和我上楼,乙没有跟着上来。徐某甲知道我欠4000元赌债,骂我并打电话叫了三个朋友过来,说要找到乙一起对质,了解清楚事情。之后徐某甲开车搭载他的三个朋友、我、甲到大良大门乙住的公寓。徐某甲到205房拍门,但没有人开,有人就找公寓老板娘把门打开。徐某甲进去,我听到一声好像打巴掌的声音,我走进去拉住徐某甲叫他别打人。接着徐某甲要甲、乙带我们去赌博的士多店。我去到士多店,见到徐某甲和士多店老板聊天,士多店老板把赌博的情况告诉徐某甲,徐某甲就对他们说:“我父亲输了钱,你们肯拿钱出来就算了,如果不行就报警告你们赌博。”士多店老板就拿出4800元给我。后来我收到甲、乙的15000元,我共收了19800元。我在士多店收钱后自行离开。证人徐某乙辨认出被害人沈某是借3000元给其的男子,被害人赖某是其欠1000元口数的男子,被害人唐某是士多店老板,被告人徐某甲是其儿子;指认了案发地点。9.证人植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2014年11月9日7时左右,老乡徐某甲打电话说有人在他家收钱,我挂了电话就打电话给“小黑”和“小会”叫他们去徐某甲家帮忙。我和“小黑”和“小会”到徐某甲家。那要钱的男子(以下称甲)说他借了约七八千给徐某甲父亲。在我和徐某甲追问下,甲说赌“三公”借了钱给徐某甲父亲,还扣押了徐某甲父亲的摩托车钥匙。然后徐某甲搭载我、“小黑”、“小会”、徐某甲父亲及甲,甲带我们到大良大门一出租屋二楼一个房间。房间里的男子(以下称乙)睡着没开门,我们就叫房东拿钥匙来开门。之后我们叫醒乙一起下楼,到该出租屋对面一士多店,到了之后我们这边又多了一名男子。徐某甲质问士多店老板昨晚赌博的事,士多店老板说徐某甲父亲在这里赌“三公”向对方借了钱。徐某甲说要带甲、乙、士多店老板去派出所,之后士多��老板便给了徐某甲父亲一些钱,具体多少钱不清楚。然后我、“小黑”、“小会”、徐某甲及朋友、甲、乙一起坐徐某甲的车去容桂。到了一河堤,甲、乙拿了一万多给徐某甲。后来我们把甲、乙放在一酒店门口下车。过程中,我们没有拿工具殴打甲、乙。证人植某辨认出被告人徐某甲,证人潘某是“小会”;指认了被害人赖某所住出租屋的监控录像截图、作案地点。10.证人潘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2014年11月的一天早上,朋友“阿白”打电话叫我去“阿东”家,说有点事要帮忙。我去到那里,见“阿白”、“小安”、“阿东”及“阿东”父亲、一个我不认识的年轻人(以下称甲)在用粤语聊天,我听不懂。后来“阿东”他们就带着甲下楼,“阿东”开车载大家去到大良一个地方。去到后“阿东”、“阿白”和“小安”又带来一个不认识的年轻人(以下称��),大家又一起去到马路对面的一家士多店。“阿东”等人和士多店老板聊天,期间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应该是“阿东”朋友)进去,我就在附近喝水。半个小时后“阿东”开车搭载他朋友、我、“阿白”、“小安”、甲、乙离开,去到容桂一河堤边,我就下车抽烟。我抽完烟后就上车,我们开车到105国道边将甲、乙放下。证人潘某辨认出被告人徐某甲是“阿东”,证人植某是“阿白”,徐文安是“小安”;指认了被害人赖某所住出租屋的监控录像截图。11.证人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唐某是我丈夫。2014年11月9日中午,我孙女说我丈夫经营的士多店来了很多人,好像要打架一样。我马上回士多店,见到几个年轻男子在那里,其中一男子说我丈夫这里赌博要报警,要抓我丈夫去坐牢,还有几个男子就用手打另外两个青年。我丈夫说不要打,他拿一些钱出来算了。���来我丈夫拿了4800元出来,其中一个年纪较大的人接了钱,后对方几个年轻人开一辆小车走了,年纪大的人就步行离开。对方没有打我丈夫。证人吴某辨认出被告人徐某甲是勒索其丈夫的人。12.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11月9日11时许,一群男子来到我管理的大良大门大道福南一巷10号公寓,说205房的人是他们朋友,在里面睡着了,叫我帮忙把房门打开。于是我打开门,他们一群人走进去,接着我听到“呀”的一声,我问什么事,他们说没事,我就下楼了。过了一会,那群人把房里睡觉的人带走了。证人李某辨认出被告人徐某甲就是将人带走的男子。13.搜查笔录及扣押、发还、移交、处理物品清单,证实:民警从被告人徐某甲处搜获一台白色IPHONE5手机,暂扣在公安机关,从证人徐某乙处扣押了19800元,其中7000元发还被害人赖某、8000元发还被害人沈某、4800元发还被害人唐某。14.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徐某甲的电话号码135××××3883在案发当日的通话情况。1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4年11月11日,法医对被害人赖某、沈某进行检验,二人的体表均未见明显损伤。上述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告人。1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分别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大门北村工业区一士多店、容桂街道穗香村委穗香河堤路段及现场环境。17.被害人赖某租住公寓的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徐某甲等人去到被害人赖某所住公寓。18.被告人徐某甲指认现场的同步录像,证实:徐某甲指认各案发现场。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徐某甲取得被害人沈某、赖某共15000元的行为定性问题。经查,1.徐某甲得知其父亲赌博输了钱,还欠沈某、赖某4000元赌债后���以报警举报沈某、赖某赌博为要挟,逼迫二被害人交出15000元赔偿其父亲的赌博损失,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2.虽然沈某、赖某其后报警称徐某甲等人开车带二被害人去容桂的过程中,拿出了刀、棍等工具,以殴打二被害人为要挟,强行夺取财物,但除二被害人陈述外,徐某甲的供述及同案证人的证言等其他证据无法证实二被害人的该说法。而徐某甲及同案证人植某称打算去派出所报警故开车带走二被害人,考虑本案的前因后果,该辩解具有一定合理性。3.徐某甲在过程中对沈某、赖某有过一定的暴力行为,如踢一脚、拍打等,但该暴力行为尚未达到抢劫罪中足以压制他人反抗、剥夺他人自由意志的程度。4.案发后赖某、沈某经法医检验,体表均未见明显损伤,可证实二被害人所遭受的暴力程度较轻。综上,徐某甲对赖某、沈某所实施的暴力、要挟行为尚未达到构成抢劫罪的程度,对徐某甲取得被害人沈某、赖某共15000元的行为宜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徐某甲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指控徐某甲犯抢劫罪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徐某甲有前科劣迹,酌情从严处罚。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赃款已起回并发还各被害人,对徐某甲可酌情从轻处罚。徐某甲提出的辩解意见,如上所述,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1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冰寒人民陪审员 尤惠璇人民陪审员 王剑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乐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