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王某、师某甲等与赵某、陈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师某甲,师某乙,任某,赵某,陈某,济宁恒发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173号原告:王某。原告:师某甲。原告:师某乙。原告:任某。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某(特别授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被告:陈某。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田某(特别授权),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恒发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师某甲、师某乙、任某与被告赵某、陈某、济宁恒发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赵某已于2015年8月12日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监控录像还原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晓艳助理审判员 郭 曼人民陪审员 魏 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