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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湖北三江航天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与向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三江航天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向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418号原告湖北三江航天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宜昌市夷陵路建行三峡分行5楼委托代理人杨伯成,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军,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三江航天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诉被告向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三江航天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三江航天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三江航天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湖北三江航天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