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喻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236号原告喻某某,女,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委托代理人李世军,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原告喻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喻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喻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道洪人民陪审员 王茂礼人民陪审员 蹇书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严 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