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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恢字第03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建春与宋学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03646号申请执行人:赵建春,女。被执行人:宋学伟,男。申请执行人赵建春与被执行人宋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庄民初字第50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借款798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2070元,执行费1400元(已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2000元,查明,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峰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凌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