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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通江县利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货运分公司与被告李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江县利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货运分公司,李某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448号原告通江县利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货运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原告单位职工。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通江县利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货运分公司与被告李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江县利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货运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江县利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货运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通江县利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货运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七日书记员  黄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