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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于某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于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089号原告杨某某,女,1969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被告于某某,男,1955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于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葛伦富人民陪审员  乔国哲人民陪审员  张育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滕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