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执字第006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邢千里与陕西省恒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千里,陕西省恒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666-1号申请执行人邢千里。被执行人陕西省恒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2015)太白民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受理执行邢千里与陕西省恒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支付安装款61000元,承担诉讼费660元,执行费82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冯文科代执行员 赵睿光代执行员 徐 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