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建民与被申请人赵晋川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保字第100号申请人刘建民,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赵晋川,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刘建民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刘建民主张,2013年8月15日被申请人赵晋川从其处购买价值46055元的化肥,并向申请人出具欠据,承诺次日付款,但收货后迟迟不予付款,经多次催要无果。为确保法院以后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请求对赵晋川所有的晋MYR9**号车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7000元及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赵晋川所有的晋MYR9**号车辆予以查封。二、将担保人刘耀斌提供的用于担保的晋M080**号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奎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荆鑫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