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丛琳琳与广西平乐县双飞茧丝有限公司现住广西平乐县同安镇蒲岭、潘干忠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琳琳,广西平乐县双飞茧丝有限公司现住广西平乐县同安镇蒲岭,潘干忠,桂林龙阳茧丝绸有限公司,桂林灌阳千家峒丝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丛琳琳。被执行人广西平乐县双飞茧丝有限公司现住广西平乐县同安镇蒲岭。被执行人潘干忠。被执行人桂林龙阳茧丝绸有限公司,男,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螺丝山路2号9栋招待所(桂湖饭店后楼101)。被执行人桂林灌阳千家峒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灌阳县西山坪工业园区。本院在执行丛琳琳申请执行广西平乐县双飞茧丝有限公司、潘干忠、桂林龙阳茧丝绸有限公司、桂林灌阳千家峒丝绸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法移送至灌阳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2015)象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移送至灌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燕彬审判员 阳征水审判员 陆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瑞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