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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丛琳琳与广西平乐县双飞茧丝有限公司现住广西平乐县同安镇蒲岭、潘干忠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琳琳,广西平乐县双飞茧丝有限公司现住广西平乐县同安镇蒲岭,潘干忠,桂林龙阳茧丝绸有限公司,桂林灌阳千家峒丝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丛琳琳。被执行人广西平乐县双飞茧丝有限公司现住广西平乐县同安镇蒲岭。被执行人潘干忠。被执行人桂林龙阳茧丝绸有限公司,男,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螺丝山路2号9栋招待所(桂湖饭店后楼101)。被执行人桂林灌阳千家峒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灌阳县西山坪工业园区。本院在执行丛琳琳申请执行广西平乐县双飞茧丝有限公司、潘干忠、桂林龙阳茧丝绸有限公司、桂林灌阳千家峒丝绸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法移送至灌阳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2015)象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移送至灌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燕彬审判员  阳征水审判员  陆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瑞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