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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旭平与被执行人通渭县金牛河采砂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中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孙旭平,男,汉族,1974年3月23日生,住通渭县。被执行人通渭县金牛河采砂厂,住所地:通渭县寺子乡。法定代表人魏国荣,该厂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中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俊杰审判员  史鹏飞审判员  白 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关传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