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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文某某与被告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882号原告文某某,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卿某某,女,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与被告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以双方已协商离婚并已办理离婚登记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文紫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金小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何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