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史某某,男,1972年8月27日生,汉族,河津人。被告:郭某某,女,1972年5月11日生,汉族,河津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 判 员 任樊生代理审判员 周敏茹代理审判员 车亚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小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