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史某某,男,1972年8月27日生,汉族,河津人。被告:郭某某,女,1972年5月11日生,汉族,河津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 判 员  任樊生代理审判员  周敏茹代理审判员  车亚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小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