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恢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金生申请执行何兴明终本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恢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黄金生,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荣县。申请执行人黄秀英,女,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何兴明,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黄金生、黄秀英申请执行何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兴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2014)荣民一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文勇审判员 郝小军审判员 谢庆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国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