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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湾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王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湾民初字第663号原告:万某某,女,汉族,1937年9月17日出生,乐山市沙湾区人,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焰,四川和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明凤,四川和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61周岁,乐山市沙湾区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由原告万某某承担(已交)。审判员  李丽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