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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执字第1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世忠与四川瑞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忠,四川瑞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1167-1号申请执行人李世忠,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四川瑞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法定代表人赵巍,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世忠与被执行人四川瑞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邛崃执保字第10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瑞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市支行账号为5100*************786账户上的存款6000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瑞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账号为5100************786账户的存款801035元至本院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邛崃市支行,户名:四川省邛崃市财政局,账号:5100*************505)。二、解除对担保人孔凡芬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蜚虹路XXX号X栋X单元XX层XXXX号房屋(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