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湖北龙楚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龙楚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杨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217号原告湖北龙楚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十二路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42栋41-44红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黄灿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龙楚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龙楚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龙楚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湖北龙楚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宪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