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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华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翟嘉诚、翟选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00292号申请执行人李华峰被执行人翟嘉诚被执行人翟选会申请执行人李华峰依据生效的(2013)兴民初字第011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翟嘉诚、翟选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翟嘉城、翟选会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李华峰医疗费等共计21749.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二被执行人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兴民初字第01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及时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新党代理审判员  杨豫军代理审判员  徐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社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