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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4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明俊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叶泰、杨志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明俊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叶泰,杨志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4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明俊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杨志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晓玲,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泰,男,1943年7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全龙,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志刚,男,1963年9月8日生,汉族。上诉人南京明俊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泰、杨志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民初字第3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南京明俊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仍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南京明俊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源源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张卓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顾 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