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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137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曾因摆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于2014年11月13日被罚款五百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4月8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海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下旬开始,被告人李某甲在其位于瑞安市东山街道下埠村望江街X号XXXXXXX号出租房内,摆设3台“超级斗地主”游戏机、2台“百变双扣”游戏机、1台“麻将”游戏机,并提供分数兑换服务,供他人进行赌博。同年3月27日15时许,公安人员查获该出租房,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及5名赌客,查获赌资人民币740元及被告人李某甲所有的1030元。至此,被告人李某甲非法获利共计2000余元。经鉴定,上述六台游戏机各具有一个操作位,具有投币、退币、荧屏计分功能,机上设置有选定赔率,可以小博大,均属赌博机。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家属已退出其剩余违法所得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邓某、付某、蔡某、黄某、李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曾因摆放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在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赃,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6台赌博机及人民币203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炳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