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翟二朵与仪征市中远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二朵,仪征市中远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翟二朵。委托代理人赵飞,仪征市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仪征市中远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宗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二朵与被告仪征市中远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二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仪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筱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