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4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285号原告刘某某,住德惠市。被告李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返还原告275元,原告自行负担275元;邮寄费72元返还原告72元。代理审判员 施世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