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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高法新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与邓辉武、邓辉明、邓锦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邓辉武,邓辉明,邓锦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新民初字第9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以下简称高州邮政银行),住所地:高州市。主要负责人:李建述,该行行长。原告委托代理人华国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高州市支行综合管理部管理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委托代理人吕雄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高州市支行个人金融部管理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邓辉武,男,1974年1月25日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邓辉明,男,1972年1月29日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邓锦和,男,1968年5月6日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州邮政银行诉被告邓辉武、邓辉明、邓锦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州邮政银行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州邮政银行诉被告邓辉武、邓辉明、邓锦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高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11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高州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陈方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 学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