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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终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丽姝与赵晶晶、承德县第二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丽姝,赵晶晶,承德县第二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18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丽姝。委托代理人张宝魁。委托代理人吴海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晶晶。委托代理人孙佳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县第二中学。法定代表人符建祥,校长。委托代理人胡国臣。上诉人刘丽姝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承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李慧娟审 判 员  张广全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