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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马小兵与刘大勇、刘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518号原告马小兵。被告刘大勇。被告刘株。原告马小兵诉被告刘大勇、刘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小兵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大勇、刘株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小兵撤回对被告刘大勇、刘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马小兵负担。审 判 员  宁辉远代理审判员  臧玉艳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翁荣荣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