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马小兵与刘大勇、刘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518号原告马小兵。被告刘大勇。被告刘株。原告马小兵诉被告刘大勇、刘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小兵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大勇、刘株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小兵撤回对被告刘大勇、刘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马小兵负担。审 判 员 宁辉远代理审判员 臧玉艳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翁荣荣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