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3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3977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57年1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54年9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昌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益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