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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记爱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413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记爱。2014年11月8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记爱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秀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记爱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吸管1包、盘子2个,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记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记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王记爱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王记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记爱撤回上诉。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5)秀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滢审判员 李丽欢审判员 何亚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不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