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巩民初字第3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巩义市财务开发有限公司诉巩义市新中镇岭沟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义市财务开发有限公司,巩义市新中镇岭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3161号原告巩义市财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新华路85号。法定代表人赵克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银辉,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巩义市新中镇岭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巩义市新中镇岭沟村。负责人张铁毛,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卢志强,巩义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市财务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巩义市新中镇岭沟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巩义市财务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巩义市财务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义市财务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巩义市财务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云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一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