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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特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杨玉婷、段秀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玉婷,段秀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特字第54号申请人杨玉婷。被申请人段秀华,无职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玉婷申请宣告段秀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杨玉婷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杨玉婷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凤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蕙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