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长海与被执行人孙志军、王聪、孙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海,孙志军,王聪,孙永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王长海,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盐湖区羊市巷**号。被执行人孙志军,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盐湖区三路里镇三路里村**组。被执行人王聪,女,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永昌,男,195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长海与被执行人孙志军、王聪、孙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20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长海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长海于2015年8月1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2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任晓辉执行员 相高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雅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