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城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贾凤仙等与贾正黑等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仙风,贾延宗,李荣阁,李春梅,贾婧岩,贾正黑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城民初字第27号原告:贾仙风,又名贾先风,女,汉族。西保职工。原告:贾延宗,男,汉族,生于1996年5月23日。原告:李荣阁,又名李荣各,女,汉族,生于1948年9月23日。农民。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杨自建,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春梅,女,汉族,生于1966年3月31日。宛药职工。被告:贾婧岩,女,汉族,生于1988年9月5日,。宛药职工。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喻银根,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贾正黑,男,汉族,生于1940年8月18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仙凤、贾延宗、李荣阁诉被告贾正黑、李春梅为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三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争议房产系被告李春梅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仙凤、贾延宗、李荣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仙凤、贾延宗、李荣阁承担。审 判 长 曹正伟人民陪审员 庞新强人民陪审员 闫苏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