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鼓商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铁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铁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商初字第1293号原告南京铁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宝塔桥142号。法定代表人李遵铁,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仝德奎,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远东,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江场三路278号。负责人荣树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铁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南京铁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铁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南京铁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张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