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二终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城乡小康发展河南中心与被上诉人艾元贵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城乡小康发展河南中心,艾元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7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城乡小康发展河南中心。法定代表人王可栋,主任。委托代理人徐九灵,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黔,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元贵。委托代理人胡宝林,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城乡小康发展河南中心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5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城乡小康发展河南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李黔、被上诉人艾元贵的委托代理人胡宝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50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城乡小康发展河南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8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燕燕代理审判员 曹逢春代理审判员 潘 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姬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