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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3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邓朝华与邹顺裕、南充市顺庆区柏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朝华,邹顺裕,南充市顺庆区柏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3431号原告邓朝华。被告邹顺裕。被告南充市顺庆区柏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顺庆区潆溪镇大坪山村7组法定代表人:邹顺裕本院受理原告邓朝华诉被告邹顺裕、南充市顺庆区柏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子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