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萝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XX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萝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萝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X,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8月27日被萝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萝北县人民检察院以萝检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萝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玉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9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李XX醉酒后驾驶无号牌豪爵110型两轮摩托车,由萝北县凤翔镇去共青农场,沿哈肇公路行驶至萝北县环城公路与太平路交叉路口处,撞至由北向南过路的行人被害人李XX,致被害人李XX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XX系因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被告人李X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认为被告人李XX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获经过;证人宋XX等人的证言;萝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萝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萝北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X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可予从轻处罚;能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予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振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俪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