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高永志与刘欢、李秋花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永志,刘欢,李秋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高永志,男,汉族,1984年8月18日出生,住怀集县怀城镇,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刘欢,男,汉族,1973年11月15日出生,住怀集县怀城镇,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李秋花,女,汉族,1973年8月10日出生,住怀集县怀城镇,身份证号码:XXX。申请执行人高永志与被执行人刘欢、李秋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中法民三字第7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限被执行人刘欢、李秋花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1021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216元,并承担执行费146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欢、李秋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工商、交通、国土、房管、银信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经查:已对权属李秋花所有的房地产进行查封。暂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要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工商、交通、国土、房管、银信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经查:已对权属李秋花所有的房地产进行查封。暂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要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3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莫凡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东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