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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3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美勤与岳德清、时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勤,岳德清,时宏伟,张二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驿民初字第3415号原告陈美勤,女,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被告岳德清,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时宏伟,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被告张二毛,男,汉族,住确山县。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美勤与被告岳德清、时宏伟、张二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日,岳德清向陈美勤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均为1个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时宏伟、张二毛为借款的担保人。借款到期后因被告岳德清未能偿还借款,陈美勤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岳德清借款后又将150000元借款交给时宏伟使用。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陈美勤同意被告岳德清于2015年9月1日前返还借款1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15年2月1日计至2015年9月1日止)。被告时宏伟对150000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原告陈美勤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岳德清负担。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