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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开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照强与被执行人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日开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汪照强:被执行人李强:申请执行人汪照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9245元,执行费50元,共计929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7月7日前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李强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9245元,申请执行人汪照强向本院代缴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之间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汪照强诉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王建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山传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