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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商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卫兵与祝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兵,祝明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商初字第1552号原告:张卫兵。委托代理人:祝社良,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裴思文。被告:祝明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兵诉被告祝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卫兵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卫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卫兵负担。审判员  范云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 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