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海商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卫兵与祝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兵,祝明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商初字第1552号原告:张卫兵。委托代理人:祝社良,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裴思文。被告:祝明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兵诉被告祝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卫兵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卫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卫兵负担。审判员 范云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 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