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巴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木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甘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巴木某某,男,42岁。2015年5月2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甘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甘洛县看守所。辩护人古晓杰,四川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甘洛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巴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阿木什哈、代理检察员宋发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巴木某某及其辩护人古晓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巴木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拖拉机,运载木料并搭乘沙马某某等二人,从甘洛县普昌镇马拉哈村向普昌镇普昌村方向行驶,至普昌镇以达村公路以达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拖拉机失控冲下坡道,致沙马某某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书证等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巴木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拖拉机,搭乘人员运载木料,临危操作不当,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者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巴木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在住院期间与其胞弟沟通后,叫胞弟打电话给甘洛县交警大队报案,属委托他人以信电先代为投案,应当认定被告人巴木某某的自首行为;2、被告人巴木某某无前科及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3、被告人巴木某某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莫及,在案发后赔偿了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小,在庭审中能当庭认罪,悔罪表现好。综上,被告人巴木某某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犯罪情节,请求对被告人巴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巴木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及其亲属对死者、伤者、房屋受损者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把巴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沙马某甲及其亲属足洛某某的陈述,证人巴木某某、木帕某某、木克某某、李某某、沙马某乙的证言,立案决定书及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死亡证明及销户登记,到案经过,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表、机动车辆登记本,甘洛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甘)公(物)鉴(法)字[2015]2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四川勤证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川勤证司鉴所[2015]车鉴字第02009号《对无号牌事故车辆(拖拉机组)的相关技术鉴定》,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甘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甘公交认字[2015]第10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领条、刑事谅解协议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木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拖拉机运载木料并违法载人,在驾驶过程中临危处置不当,导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巴木某某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依照以上酌定情节对被告人巴木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并可以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巴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华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沙马阿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