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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523号原告张某。被告梅某。原告张某与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0年5月18日在芦荻山乡登记结婚,婚后于1991年10月生育大女儿梅琴、1994年生育次女梅小某。因被告梅某贩卖毒品,于2009年8月17日被警方抓获,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梅一军入狱多年,双方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与被告梅某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本院在受理案件后,根据原告张某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梅某的服刑地地址,但没有向被告成功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本院多次与原告张某电话联系,张某拒绝配合法院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送达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