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3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董自兴与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庄留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自兴,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庄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3620号原告董自兴,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大富,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庄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庄留村。法定代表人庄超花。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自兴与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庄留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董自兴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自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自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董自兴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雪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