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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2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韩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2433号原告韩某某,农民。被告韩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韩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庆安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庆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彦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