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2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韩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2433号原告韩某某,农民。被告韩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韩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庆安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庆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彦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