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一初字第0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1543号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王某甲,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以与被告王某甲在寿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世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杨仁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